海关政策
为落实海关总署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让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加充分地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企业申报的规范性水平,提高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特对进出口货物禁限管理规定中的监管证件作如下梳理:一、海关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有哪些01监管证件定义一般是指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分类标识。02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1.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署令〔2021〕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9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了解更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公告〔2020〕46号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xls
了解更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60号令)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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