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企业须知 海关进出口货物禁限管理(监管证件)

发布时间:2023-07-14

为落实海关总署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让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加充分地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企业申报的规范性水平,提高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特对进出口货物禁限管理规定中的监管证件作如下梳理:

一、海关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有哪些

01

监管证件定义

一般是指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分类标识。

02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涉及贸易管制范畴的行政法规很多,是国务院依据上述法律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制定颁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其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涉及对外贸易管制属行政规章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同时也是包括海关在内的国家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最直接、最广泛的法律依据。举例如下: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等。


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这些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这一意义上而论,它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理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公约);

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1971年《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国际公约;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03

海关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

监管证件种类

近年来,我国口岸管理部门大力精简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目前,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已从2018年的86种精简至41种,减少了52.3%。截至2021年底,进出口环节共有41种监管证件需验核,除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军品出口许可证、进口产品国外官方机构签发的证书等3种证件未实现联网外,其余38种监管证件,已全部可通过“单一窗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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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申报要求有哪些

01

联网核查相关要求

进出口监管证件联网核查,是指海关与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直接联网交换进出口货物监管证件信息:如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同时将许可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给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许可证件核销数据反馈商务部。

因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等原因验核纸质许可证件的,为保障货物报关手续通畅,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可以申请转为有纸报关作业。对于因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未实施联网核查的许可证件,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海关应验核纸质许可证件并办理海关手续。

02

填制要求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监管证件填报的规定有两条:

第十六条、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第三十一条、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证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以大连关区涉证商品数量占前三位的许可证件为例,《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报,代码栏填报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7、O、v),在编号栏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也需填报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代码为"U",编号栏填报对应的编号;《出口许可证》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三、企业须知

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对已实现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海关在通关环节可进行自动比对核查,进出口企业充分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遵照执行,会有效提高报关单填制的规范性水平,提升联网核查自动比对准确率,从而进一步加快通关速度。